重庆医科大学附属二院经费报账管理办法
一、经费开支审批权限
(一)医院各级领导的经费开支审批范围:所分管工作的经费开支、借款和经济合同等内容。
(二)审批经费开支的限定
5000元以内(含5000元)的经费开支,由本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、签字报销。
5000 元以上至10万元(含10万元)以下由本部门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、签字报销。
10万元以上至30 万元以下(含30 万元)的经费开支,由本部门分管院领导、分管财务的院领导、院长审批、签字报销。
30 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费开支,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、审查同意后,由本部门分管院领导、分管财务的院领导、院长审批、签字报销。
各职能处室处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处长(后勤处、设备处除外)负责审批、签字报销300元以下(含300元)的经费开支;后勤处、设备处的处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处长根据业务需要负责审批、签字报销500元以内(含500元)的经费开支。
(三)1000 元以上的各种借款、经费开支需经审计处审计后方可办理(设备处、后勤处、药剂科常规的物资补库,入库验收手续齐全的不受本规定限制,即1万元以上的经济业务进行审计)。
(四)对“三公”经费(公务接待费、车辆运行维护费、出国(境)费用)严格控制。领款条、招待费、咨询费及长途差旅费等需经本部门分管院领导、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和医院主要领导签批,方可报销。
二、医院财产物资采购应在年度预算之内,由医院具有采购权的部门(后勤处、设备处、药剂科)统一采购。医院各种财产物资采购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购申请,按规定程序报职能部门、院领导审批,采购后按上述规定权限签批,方可报销。
三、本规定与院发其他文件相抵触的,按本规定执行。
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,从2017年7月1日起,购买人开具企业发票,还需提供本单位纳税人识别号(即税号)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,我院职工向外单位索取增值税发票时,需提供我院纳税识别号12500000450405750D。发票抬头: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。
请本所人员严格按照报账制度报销经费,如有疑问可咨询财务处
经费报销联系人 李佳俐 63693206